2020年10月16日,xx学院xx处长沈xx以其任学院党委书记期间申报的xx项目负责人的身份,召集学院院长张xx、副院长朱xx三人召开跨境xx采购评审会,沈xx推荐并确定向上商贸有限公司为孵化对象,并与学院xx公司签订《企业孵化合同》,合同约定,2020年9月至12月,xx公司负责对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暨企业团队人员进行管理培训、技能培训、英语常用语言培训等工作,向上司负责提供店铺信息和各类电商平台信息,孵化费用9万元。2020年12月30日,学院支付xx公司9万元。
根据学院“众创”管理办法要求,“众创”服务对象必须为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一年之内的毕业生。经查,向上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12月,注册资本50万元,法人代表闫xx为1973年出生,营业地址位于学院校内专家公寓。xx公司既不属于“众创”服务对象,也不在学院入驻在孵的企业名单之内,且学院2020年也从未对xx公司开展过跨境电商培训。2020年9月18日,xx公司第一笔注册资本金1万元由沈xx侄子沈xx和个人银行账户转入,至2022年6月,xx公司银行账户除学院转入资金9万元,并于当日分两笔转入沈xx和个人银行账户外,再无其他资金往来。沈xx涉嫌利用职务便利,虚构企业孵化事项,为亲属谋取私利,涉及金额9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