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1月1日,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(甲方)与xx物业服务公司(乙方)签订经营协议,约定由乙方代收自助洗衣机、自助洗鞋机、直饮机等场地费,并按月以现金形式交至甲方,甲方留下收入的30%,70%返给乙方,期限为2018至2021年。经查,xx物业服务公司2019年至2021年收到资金18.61万元,其中现金发放xx物业服务公司职工工资补助13.39万元,用于购买米面油5.22万元。时任xx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为任xx,由其签字发放。